男子盯上小区路边僵尸车,谎称车主委托拖走 11 辆报废牟利 4 万余元,获刑 2 年罚金 6000 元
不少小区、马路边都能见到落满灰尘、常年不动的 “僵尸车”。很多人下意识觉得,车子放这么久没人管,就是车主不要的废车。
上海松江法院前不久就审结了这样一起盗窃案子,被告人陈某因为欠债无力偿还,偶然发现一辆长期停放、没人开动的车辆,心里打起了歪主意。他直接联系报废公司,谎称自己受车主委托办理报废。一开始报废公司审核不严,没有核验齐全材料,就把这辆车回收报废,陈某顺利拿到了一笔钱。
尝到甜头之后,陈某胆子越来越大。他专门在嘉定、松江一带搜寻长期停放的 “僵尸车”,记下车牌、停放位置,按图索骥寻找目标。等到报废公司要求提供车主委托书的时候,他干脆在网上伪造委托书,靠着虚假材料蒙混过关,顺利通过报废审核。
就靠着这套操作,陈某前后一共私自拖走报废了 11 辆 “僵尸车”,靠卖报废款非法获利 4 万多元。直到多名车主发现自己的车辆凭空消失,纷纷报警,陈某的勾当才被揭穿,随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办案法官陈镪也分析了案件背后暴露出来的两个漏洞。一方面是车主长期疏于看管自己的车辆,车子长期停放不闻不问,给嫌疑人留下可乘之机;另一方面,小区物业对于长期占用公共车位、挤占公共资源的僵尸车,没有及时上报、规范处置,间接埋下隐患。报废回收企业的审核把关缺位,也是嫌疑人能够连续作案的重要原因。
很多人会疑惑,车子常年停着不开,看着像没人要,为什么拖去报废也算盗窃?小编在这里跟大家说清楚关键点:车辆哪怕长期闲置,只要没有完成合法注销报废手续,所有权依旧属于登记车主,不属于无主财物。没有车主本人真实授权,任何人都无权拖走、变卖、报废,私自处置并且从中赚钱,就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
最终,法院综合陈某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情节,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本文来源:中国法律论坛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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