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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欠款意外离世留下房产存款,儿子出具放弃继承声明想免债,法院: 不能免除还款责任

2026-10-15 11:20:21 来源:中国法律论坛网

现实生活中,不少人存在这样的认知误区:只要出具书面声明放弃遗产继承,就不用承担被继承人留下的债务,能彻底撇清所有还款责任。但事实上,放弃继承权从来不是逃避债务的“合法借口”,更不是可以随意免责的“挡箭牌”。近日,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遗产债务纠纷案件,清晰厘清了这一法律误区,明确判定刻意以放弃继承方式逃避债务的失信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据悉,当事人齐某生前因个人经营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借款到期后,齐某未能按期还款,又意外离世。齐某身故后,名下留有房产、银行存款、保险等各类合法遗产,但生前未结清的债务始终没有偿还。

债权人李某多次向齐某家属催收欠款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终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追讨债务。

案件立案后,齐某的唯一法定继承人其子小齐,很快向法院递交了一份《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小齐主张,自己已经自愿放弃全部遗产继承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无需承担父亲生前的债务清偿责任

债权人李某对小齐的做法心存疑虑,怀疑其是刻意放弃继承以此逃债,随即向法院申请调查齐某的遗产真实情况。经司法机关核查确认,齐某去世后,其名下的房产、存款等所有遗产,始终由小齐实际掌控、占用,部分财产还被小齐自行处置,并非真正放弃继承、脱离遗产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小齐作为齐某唯一的法定继承人,虽然提交了书面放弃继承声明,但始终未向法院明确遗产的具体明细、价值及归属,也未在诉讼前完成遗产核验手续,更没有依法指定专业的遗产管理人接管遗产。其单方面出具的放弃继承声明,会直接导致债权人的合法债权难以实现,严重损害债权人的正当权益。

与此同时,在齐某离世、遗产无人正式接管的情况下,小齐作为唯一的法定继承人,是本案中适格的遗产管理人,依法负有

法院同时明确,法律仅规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并未额外加重继承人的个人责任,权责划分清晰合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法院最终作出判决:认定小齐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其必须在齐某遗留的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债务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一、放弃继承免责有前提,一纸声明不能随意免除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但该条款适用具有严格前提:继承人自始至终没有占有、保管、处置任何遗产,没有实际享有遗产权益。一旦继承人实际支取存款、占用房屋、收取租金、处置股权,客观上行使了遗产权利,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就要在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义务,不能只占有财产、拒绝还债。

二、实际管控遗产,即负有遗产管理人法定职责。根据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存有遗产的继承人,即便口头或者书面表示放弃继承,在遗产移交民政部门、村委会等法定主体接管之前,负有保管遗产、防止财产毁损灭失、配合清理债权债务的法定义务。怠于履行保管义务、私自处分遗产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三、“假放弃、真逃债”的失信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诉讼前后临时补办放弃继承声明,先行转移、分割遗产,一边占用遗产一边拒绝偿债,均属于规避债务的失信行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认定放弃继承行为无效,判令其在遗产价值范围内清偿债务,败诉一方还要承担案件诉讼费,情节严重的还将被纳入失信名单,信用受到惩戒。

遗产继承有权亦有责。放弃继承不是逃避债务的“挡箭牌”。广大群众在处理死者遗留的财产和债务时,应当恪守诚信原则,依法清理遗产、处置债权债务,规范办理继承或者放弃继承手续,切莫心存侥幸,造成不必要的法律风险与财产损失。

 

本文来源:中国法律论坛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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