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能否算作死者遗产
近日,诸多与“杭州保姆纵火案”相关的话题登上各大社交平台的热搜榜。死者朱女士的哥哥也于近日在微博发文,称曾经的妹夫没有把妹妹“留给二老的”做个了结,且让老人找律师与他对峙。
许多关注此事的网友认为,朱女士的丈夫林生斌利用了人们对其去世妻儿的同情,利用大众情绪和舆论引导获得巨额赔偿,且在分配这些赔偿金及相关遗产过程中存在不公正的情况。和解款、遗产分配、公益营销等问题也就成了主要的争议所在。那么,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公益营销是否违法呢?
问:死亡赔偿金能否算作死者遗产?
答:死亡赔偿金是指受害人因各种非正常事故或死亡的,由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死者家属的一定数量的赔偿。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国家赔偿法也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应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
死亡赔偿金或抚慰金不是对死者生命本身的赔偿,生命本身不可能也不必要用金钱进行计算,而是抚慰死者的近亲属。因此,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遗产。广义的死亡赔偿金包括“对生命的赔偿”,即狭义的死亡赔偿金、死者生前负有扶养义务的人的生活费以及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等。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是被扶养人专有的。
在调解或和解结案的场合,赔偿款或补偿款(或者直接叫和解款)可能只是一笔笼统的钱,具体有哪些项款项可能不会说得那么清楚,近亲属之间通常会订立相关协议进行具体分配。如果赔偿款已经得到三方认可,并且分配完毕,那么在遗产处理中,赔偿款就不能再按照遗产进行分配。遗产的范围应该是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比如纵火案中被烧毁的房子、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的公司等,但具体还要看双方是否有夫妻财产约定等来明确夫妻财产的范围。女方的父母可以通过诉讼方式主张继承,因为父母、配偶都属于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
问:死亡时间是否影响遗产的分配情况?
答:根据民法典,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在死者无遗嘱的情况下,法定继承首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时候,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继承。
“杭州保姆纵火案”中,朱女士和三个孩子的死亡时间会影响到遗产的分配情况。首先,要确定是否有关于死亡时间的确凿证据。如果有,就按照证据指明的时间来分配遗产。如无证据证明具体死亡时间,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分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朱女士和她三个孩子是直系亲属,所以推定朱女士先死亡。那么,朱女士遗产由三个孩子、林生斌以及朱女士的父母继承,总共六份。接下来,三个孩子的遗产由孩子的继承人也就是林生斌一人继承。
问:承诺捐款而未捐,是否涉嫌违法?
答:在一档视频节目中,林生斌曾公开承诺会设立非公募的慈善基金——“潼臻一生”,并称将把基金用于帮助全国火灾受灾的人。
这个承诺如果没有兑现,可以在道德上对其进行谴责——谴责他说话不算数,谴责他没有诚信,谴责他欺骗公众感情。但单就这一行为很难在法律上进行定性,也就是说,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诺而不捐”
法律上的“诺而不捐”指的是根据慈善法规定,如果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那么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诺捐”首先要有捐赠协议,也就是存在具体接受捐赠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也只有他们才有权利在出现“诺而不捐”情形时要求交付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问:“公益营销”是否涉嫌违法募捐、骗取钱财?
答:“潼臻一生”网店上曾设置公益栏目,称每成交一笔,会以购买者的名义捐赠10%,作为公益计划的善款。并且,还有网友贴出订单截图称,“潼臻一生”去年“双11”曾在淘宝上架单价10元的“公益专用链接”,这样的行为就属于公益营销。
慈善法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演出、比赛、销售、拍卖等经营性活动,承诺将全部或者部分所得用于慈善目的的,应当在举办活动前与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签订捐赠协议,活动结束后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并将捐赠情况向社会公开。
也就是说,这些淘宝、抖音的网店如果真的宣称他们所卖的货物其中10%捐赠给公益项目,那么就要有真实具体合法的公益项目存在,否则就可能涉嫌违法募捐甚至假借慈善名义骗取钱财的违法行为。
梁成栋综合整理
作者: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