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一部以工业园等名义为跨境电诈提供场所管控犯罪团伙的应认定为犯罪集团

发布时间:2024-07-26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央视网消息:7月26日,最高检会同最高法、公安部联合召开“依法惩治跨境电诈犯罪 守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新闻发布会。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局长郑翔介绍,近年来,随着信息社会快速发展,犯罪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传统犯罪持续下降,以电信网络诈骗为代表的新型网络犯罪,具有成本低、收益高、易复制、难追查等特点,已成为当前的主流犯罪,特别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跨国跨境快速发展,已成为全球性的打击治理难题。呈现出以下几方面特点:

一是有组织化日趋明显。诈骗集团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呈现出多行业支撑、产业化分布、集团化运作、精细化分工、跨境式布局等跨国有组织犯罪特征。集团头目和骨干往往躲在境外,打着高薪招聘的幌子,诱骗招募人员赴境外从事诈骗活动,目前在境外仍有大量犯罪团伙向我民众实施诈骗活动。集团头目指挥境内人员从事 APP 制作开发、引流推广、买卖信息、转账洗钱等各类违法犯罪,境内境外衔接紧密,跨境有组织犯罪特征明显。

二是境外诈骗窝点呈现园区化特征。目前,境外散落分布的诈骗团伙越来越少,取而代之的是超大规模的赌诈园区、工业园区。在一些东南亚国家,高峰时活跃的电诈园区多达几十甚至上百个。部分园区在管理控制成员过程中大肆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组织卖淫、强奸等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极其严重。

三是犯罪工具不断升级。诈骗集团利用区块链、虚拟货币、AI智能、远程操控、共享屏幕等新技术新业态,不断更新升级犯罪工具,与公安机关在通讯网络和转账洗钱等方面的攻防对抗不断加剧。

四是诈骗手法加速翻新。诈骗集团虽然置身境外,但紧跟国内社会时政民生热点,随时变化诈骗手法和“话术”,具有很强的迷惑性,人民群众很容易上当受骗。诈骗集团针对不同群体,根据非法获取的精准个人信息,量身定制诈骗剧本,实施精准诈骗。

基于这些情况,为确保对此类犯罪依法严惩,公安部、最高检、最高法三家结合执法办案实际共同制定出台了《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解决了办理此类案件中遇到的犯罪集团认定、诈骗金额查证和人员案件关联对应等法律适用和证据标准问题,对进一步依法打击惩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提供了有力法律支撑。

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厅副厅长胡春健表示,从当前办理案件情况看,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组织呈现新形态,零散、点状式的独立诈骗团伙越来越少,取而代之的是以“工业园区”“科技园区”为幌子的超大犯罪集团。这些超大犯罪集团的主要成员往往不直接实施诈骗等犯罪活动,而是通过招募犯罪团伙或成员到其管理控制的建筑物、园区等场所实施犯罪,向实施犯罪的团伙或成员颁发许可证或实施登记管理,要求有关人员未经同意不得进出有关场所,或者派驻武装安保人员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的场所进行看守庇护,甚至对不服从管理或擅自脱离窝点的团伙成员进行殴打体罚等。在犯罪所得方面,有的是按照诈骗等犯罪数额进行抽成,有的是按照具体犯罪集团人数收取“人头费”,有的按照犯罪场所收取“场地费”,有的混用多种收费标准。上述人员实际上是对诈骗等犯罪团伙实施管理、控制,客观上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管理架构,有相应的管理制度,重要成员固定或者基本固定,符合刑法关于犯罪集团的认定标准。《意见》第4条对犯罪集团认定作了明确,将有利于办案机关准确认定犯罪集团及其首要分子、其他主犯,为犯罪事实认定和刑事责任追究夯实基础。

由于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集团犯罪手法加速迭代翻新,犯罪工具境外化、高度智能化,技术对抗不断加剧升级,犯罪事实查证难度加大,往往无法查明被害人及其具体被骗数额,按照传统思路,诈骗金额难以认定。对此,《意见》第5条作出规定,对于能够根据相关客观性证据及犯罪嫌疑人供述,比如在相关通讯群组中,犯罪嫌疑人发出的实施诈骗成功的信息或者收款、转账、取现的信息,综合其他证据能够确定诈骗事实和数额的,可以据此认定犯罪数额。

与此同时,第5条第二款还规定了犯罪集团数额的特殊认定方式。由于有的犯罪集团、犯罪团伙之间存在管理、控制关系,存在抽成分红或收取费用的情况。有的案件,在难以查证具体诈骗事实、数额时,能够通过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者其他证据,查明抽成、收费的方式、数额,可以据此折算诈骗金额;有的虽不具备折算的条件,但是能够查明抽成、收费的数额,可以将抽成、收费的数额认定为诈骗金额,针对性解决跨境电诈集团犯罪数额难以查证的问题,彰显从严打击立场。

作者: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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