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立法多领域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战海峰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是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经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主要内容包括信用环境建设、信用信息收集与披露、信用信息应用、信用主体权益保障、信用服务规范等,共8章57条,已于7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社会治理研究院研究员、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类延村认为,《条例》是地方立法领域的又一部综合立法,有利于对失信问题进行综合规制,符合信用立法的一般规律和趋势。
“《条例》对社会各方面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责任义务进行了原则规定,明确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发挥示范表率作用。”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黎藜说。
立法固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建设社会信用体系,首先要理清何为社会信用。《条例》就这个问题给出了答案: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遵守法定义务、履行约定义务、践行承诺的状态。
田某系重庆某物流公司员工,乘公司机动车为客户送货时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田某受到的伤害为工伤,但公司唯一股东杨某为逃避责任,故意用虚假清算报告清算并注销公司。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杨某支付田某家属医疗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诚信是为人立身之根本,亦是企业生存发展之基石。本案中,法院依法判决公司股东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对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打击不诚信经营行为、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等具有重要意义。
如何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条例》同样也有明确: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建、依法依规、保障权益的原则,坚持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多领域推进。
类延村是全国首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律汇编《中国诚信法律通览》的主编,在他看来,《条例》关于社会信用的界定坚持了“中切口”立法原则,着重从守法和履约践诺的角度开展信用治理,既有利于扩展信用治理的覆盖面,也从审慎的角度提升了信用治理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重庆在大力推行告知承诺制、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改革实践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有必要将这些好的经验做法通过立法予以固定,进而更好地推动、保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黎藜说。
建立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
《条例》设专章对信用环境建设作出规定,明确要求建立政务诚信监测治理体系和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并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进行政务诚信监督检查,实施以政务履约和守诺情况为主要内容的政务诚信考核评价,并将考评结果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条例》旗帜鲜明地确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政府主导’地位,这在地方信用立法中属于创新性举措,符合社会治理体系的基本要求。”类延村表示,有利于推动地方政府由信用立法主导向信用建设政府主导、信用监管政府主导和政务诚信建设政府示范的综合转型,特别是有利于推动政府信用治理部门专责化和政府信用职能法定化方向的发展。
《条例》提出,重庆市要建立政务诚信监测治理体系和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和其他经济社会活动中,应当严格履行依法向社会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订立的各类合同,加强在政府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招标投标、招商引资、地方政府债务等重点领域的政务诚信建设。
同时规定,确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相关市场主体的财产损失予以补偿。
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应用信用产品
提高商务诚信水平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也是商务关系有效维护、商务运行成本有效降低、营商环境有效改善的基本条件。因此,《条例》分别从重点商务诚信领域建设、鼓励市场主体应用信用产品、政府创新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条例》规定,重点加强生产、流通、消费、税务、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通运输等领域商务诚信建设,引导市场主体增强社会责任感、强化信用自律,弘扬企业家精神,推动高质量发展。鼓励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主动应用信用报告、信用评价等信用产品,降低商务运行成本,维护良好商务关系,优化营商环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在加强社会诚信建设方面,《条例》规定,全面推进社会保障、教育科研、劳动用工、环境保护和节约能源等领域社会诚信建设,鼓励社会成员之间以诚相待、以信为本、信守承诺,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此外,各级国家机关和有关部门在各个行业的诚信创建活动和精神文明、道德模范的评选中,应当树立诚信典范,将信用主体的信用状态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内容。
信用良好有奖励失信惩戒列清单
“《条例》规制了关键核心制度,以避免滥用信用信息。”黎藜介绍,《条例》同时规定了守信激励制度,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对信用良好的信用主体采取7个方面的守信激励措施,比如在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中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在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等等。
《条例》还规定了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明确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应当限制在严重危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且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等5类领域之中。
全国统一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按照国家统一的认定标准实施。重庆市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其认定标准与移出条件、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由重庆市地方性法规规定。
在失信惩戒方面,《条例》明确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应当严格按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和重庆市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执行,此外还明确了重庆市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的编制、调整程序。
此外,《条例》明确了失信信息查询期限。公共信用服务机构提供自然人失信信息查询服务的期限为五年,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另有规定的除外。失信信息查询期限届满的,公共信用服务机构不得提供查询服务。
“《条例》将社会信用建设视为系统工程,有利于提高信用治理效能。它坚持了德法共治的基本原则,与公民道德建设、精神文明创建和素质教育链接在一起,有利于从系统角度强化治理的效果。”类延村表示,在《条例》实施过程中,政府更应注重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下的信用执法协同,开展信用评价区域一体化试点,形成同等信用评价的区域示范,为信用行为的全国性评价统一标准的建立积累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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