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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天而降的200万元债务,到底是借款还是帮忙过账?

2026-06-10 10:32:36 来源:正义网

(漫画由AI生成 王凤宇制作)

◆只因多年前帮熟人临时过账200万元,便被陌生人起诉索要全款,还被限制高消费。

◆原告和被告素不相识、大额借款没有借条、近10年不催款……这个民间借贷纠纷存在诸多异常。

◆因多年前户籍地址变更,被告未能收到开庭通知,错失抗辩机会,无故背上巨额债务。

12年前,李某的银行账户先后收到两笔各100万元转款,由此成为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被告。因户籍地址发生变更,他未能收到法院的开庭传票,错过了当庭抗辩的机会,最终背上200万元债务,被限制高消费,给生活带来巨大不便。经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下称“南通开发区检察院”)依法监督,李某终于卸下200万元的冤枉债。

帮忙过账却卷入借贷官司

李某与谢某原来都是河南洛阳某工厂的同事,关系一直不错。两人离职后,各自经营生意,彼此之间互有资金往来,也曾通过对方的账户走账。江苏南通的钱某是谢某的朋友,但与李某素不相识。2014年5月的一天,谢某和李某商量,想通过其银行账户过账,以此规避银行对贷款流向的监管。基于多年信任,李某没多想,当即提供了自己的银行账户。不久,李某的银行账户先后共收到来自钱某转账的200万元,李某当即按照谢某的要求将200万元如数转给了谢某及其妻子。李某并未将这件事放在心上,谁知9年后因此打起了官司。

2023年2月,钱某以李某通过谢某向其借款200万元未归还为由,向南通开发区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李某归还借款200万元。由于原告提供的邮寄地址错误,李某未能收到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没能参加庭审。庭审时,谢某出庭作证,证明钱某确实曾向李某出借200万元。结合200万元的转账凭证,法院于2023年10月判决李某偿还钱某2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

对自己被诉一无所知的李某未能履行判决。2024年2月,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李某被限制高消费。直到此时,李某才得知自己“欠”了钱某200万元,还被起诉到法院。

李某不服,立即向一审法院申请再审,并提供了当天将200万元转回谢某及其妻子账户的银行凭证。法院审查后认为,虽然200万元转回至谢某处,但不足以否定其与钱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李某转给谢某及其妻子的200万元,李某可另行向谢某及其妻子主张,遂于2024年10月裁定驳回李某的再审申请。

无借条不催款,疑点重重

“明明自己只是帮忙过个账,都快过去10年了,怎么就成了被告?我根本不认识原告,为什么要偿还200万元?”李某不服,向南通开发区检察院申请监督。2024年12月,该院受理此案。

“双方素不相识,200万元的大额借贷却未出具借条”“将近10年时间,被告从未还款付息,但无证据证明原告曾向其催要”……这些明显违背常理的细节,引起了承办检察官的注意。经进一步分析,承办检察官决定围绕借款的来龙去脉和李某为何没能参加庭审等关键问题展开调查核实。

承办检察官赴洛阳调查后发现,这200万元来自一笔银行贷款,借款人是谢某,银行根据其申请,把钱打给了钱某。

随后,检察官又询问了钱某,但钱某坚称这200万元是自己的钱,记不清来源了。

面对承办检察官的询问,谢某则表示,“不记得李某曾将钱转给我。”

随着调查深入,案件事实逐渐清晰。根据2010年施行的《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现已被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取代)规定,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2014年5月15日,谢某为了从洛阳某银行获得220万元的经营贷款,与钱某编造了一份金额为245.3万元的产品购销合同,提供给银行用于贷款。同月22日,该银行通过受托支付方式将220万元打入其“交易对象”钱某的银行卡。当天,钱某向李某转账100万元,李某随即将该笔款项转至谢某账户。次日,钱某再次向李某转账100万元,李某又将这100万元转至谢某妻子账户。在庭审作证时,谢某故意隐瞒上述事实,未如实作证。

李某为何没有收到法院传票?原来,法院是依据谢某提供的李某12年前的旧地址邮寄诉讼材料的,而当时李某的户籍地址、实际住址早已迁至他处。诉讼材料被退回后,法院采用公告方式送达,但李某对此毫不知情。

至此,这起由谢某主导、虚构借款并制造虚假诉讼的事实全部查清。

200万元不实债务终于清零

检察机关认为,借款合同的成立须由双方达成借款合意,该案中,李某与钱某素不相识,没有就借款事项进行过磋商、交流,也就没有达成借款合意。谢某与案件有重大利害关系,其所作证言证明力弱,且与事实不符。李某收到钱某转来的200万元后,在极短时间内转回至谢某处。结合该笔资金来源于谢某银行贷款的事实,认定李某与钱某间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据不足。

2025年6月,南通开发区检察院提请南通市检察院抗诉。同年8月,南通市检察院向南通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9月,南通市中级法院作出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再审。今年5月15日,原审法院再审后判决撤销原判,驳回钱某的诉讼请求。

对于钱某、谢某的行为如何定性,相关部门将进一步调查处理。(卢志坚 肖武涛 周煜)

本文来源:正义网作者:卢志坚 肖武涛 周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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