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北京市朝阳区姬某某与某美容店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发布时间:2024-07-03    来源:中国法网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外来务工人员姬某某到北京市朝阳区某派出所报案,称在朝阳区某美容店因拖欠工资一事与负责人罗某发生纠纷,有肢体冲突,受伤未就医。派出所委托朝阳区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此案。调委会高度重视,迅速指派处理劳务纠纷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赶到现场。

【调解过程】

调解员一边进行情绪安抚,一边把双方请到了街道调委会驻派出所调解室。在双方情绪稳定后,调解员先行介绍了人民调解工作,并告知双方权利与义务,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展开了调解工作。

调解员分别让双方陈述事情经过并出示证据材料。姬某某称,在美容店工作有一年多时间,前段时间因疫情原因,美容店未向本人支付工资,影响到了本人的日常生活,要求美容店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发放工资的义务。姬某某出示了与美容店签订的劳动合同。

美容店负责人罗某称,姬某某确实与美容店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姬某某一直对工作不负责任,偷奸耍滑,上班不按时打卡,下班早退,还总在工作时骂骂咧咧,负面情绪很多,给其他同事带来了很不好的影响。今天罗某与姬某某谈话时,沟通没几句,姬某某就又骂人,还对罗某推搡。罗某出示了姬某某的工作打卡记录。

听完双方当事人陈述后,调解员核实了双方出示的证据材料。姬某某与美容院确实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姬某某也确实有不按时打卡的记录。针对纠纷情况,调解员决定先采用背靠背的方式调解。

对于姬某某,调解员指出,讨要薪资的方式要合法合理,不能靠着蛮力,在与他人沟通过程中切忌使用脏字脏话,否则会激化矛盾。同时指出,姬某某在日常工作中也有不妥的地方,迟到早退是不对的,劳动者要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其中按时上下班是最基本的。

对于美容院,调解员首先从法律角度向罗某释法析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因为姬某某与美容店存在正当的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姬某某报酬。美容店拖欠工资的行为是违法的,姬某某有权要求美容院及时付清工资报酬。

接着,调解员从情理的角度娓娓道来。开办企业最重要的两个方面,一是对客户要经营维护好自己的信誉,不要自我抹黑名誉;二是对员工要负起责任,最基础的就是做到及时发放报酬。对于一个管理者来说,善于用人、管人都是需要不断学习精进的,对不服从公司制度的员工要善于引导,而不是采用不支付工资的违法方式。

对于姬某某,调解员又进行了耐心的规劝,引导其转换角度、换位思考。作为美容店负责人也是很不容易的,受疫情影响,美容店生意下降,收入减少,但还是要继续运转起来,要负担高昂的店租和人工费用等成本,作为员工也要多多体谅老板的难处。

同时让罗某也站在姬某某的角度想问题。姬某某是工薪阶层,工资报酬是其基本生活保障,拖欠工资也许就让姬某某面临生活的窘境。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员的耐心疏导,双方终于各自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达成了调解协议:

1.美容店支付姬某某未结工资5045元;

2.双方互不追究,互不赔偿,有伤自理;

3.此事不需要公安机关处理,如有它事,诉讼解决。

后经回访,当事人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受疫情影响,有些用人单位未能及时向员工发放工资,这是我们应重点关注的领域。这类问题如不及时妥善处理,不仅损害群众合法权益,也易形成纠纷隐患。人民调解委员会一要举一反三,快速对辖区内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排查摸底。二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深入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法理情结合快速化解劳动争议纠纷。三要加强普法宣传,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多角度加大保障务工人员工资支付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宣讲,尤其是针对小微型企业,积极引导其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同时帮助务工人员树立依法维权的意识,切实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作者: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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