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林周县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李某等43名工人合同纠纷调解案
2022年4月,林周县通过招商引资,引进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某公司租赁某村土地作为食用菌研发基地,并与张某某约定,研发基地温室大棚的建设工作由张某某承担,张某某先行垫付材料款,待修建完成后结清承包款及材料款。张某某雇佣李某等43名工人负责温室大棚的建设。该项目于2022年8月完工后,某公司未及时向张某某结清承包款和材料款。期间,张某某多次与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印某某协商支付承包款和材料款未果。
2023年3月某日,张某某前往某信访局反映某公司拖欠承包款及材料款共计157.8万元。同时,李某等10工人代表向乡政府反映张某某拖欠他们劳务费27万元。乡政府与某信访局沟通后,认为2件纠纷关系密切,可合并处理,与某信访局一起将纠纷委托给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乡调委会)调解。
乡调委会接受委托后,认为要想彻底了解2起纠纷需要43名工人都参与调解,因涉及人数众多,调解员遂于是邀请司法所、派出所等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调解小组一同对纠纷进行调解。调解小组召开碰头会对纠纷化解作具体分工:派出所工作人员负责调解现场的治安问题;乡调委会调解员负责具体调解;司法所工作人员协助乡调委会向李某等43名工人、某公司、张某某了解纠纷情况,指导调解纠纷。
调解小组了解到:某公司、张某某都存在经济上的困难,某公司拖欠张某某承包款及材料款共计157.8万元,张某某垫付了材料费后,几乎没剩多少钱,以致其没有能力支付李某等43名工人的劳务费。印某某声称某公司没钱,难以立即支付承包款及材料款,并对承包款及材料款数额有异议。李某等43名工人要求张某某立即支付劳务费。调解小组根据掌握的纠纷情况召开研讨会制定调解方向为“先解决某公司拖欠张某某承包款及材料款的问题,再解决李某等人劳务费问题”的调解方案。
调解员根据调解方案,首先就某公司拖欠张某某承包款及材料款的问题先行调解。调解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张某某根据公司要求建造温室大棚建设,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根据双方约定,某公司应该在温室大棚建设完工后支付张某某承包款及材料款。对于印某某就157.8万元承包款及材料款提出的异议,调解员表示经核实,该费用仅包括张某某垫付的材料款和张某某应支付给43名工人的劳务费,张某某此次的承揽工作是没有盈利的。调解员拿出材料款明细、工人工资款清单供各方查看。
而后,调解员指出经了解公司账户上还有19.8113万元,遂建议某公司可以先支付一部分资金给张某某,好让张某某先支付工人一部分劳务费,避免激化纠纷。印某某同意,但又提出希望将剩余的137.9887万元分3年12期(每期间隔3个月)支付。张某某认为3年过长,且自己已经将承包款降低到只包含工人劳务费,此次承揽工作自己完全是没有盈利的,某公司不能得寸进尺,坚决不同意分3年支付的意见。调解员见双方争议较大、张某某态度坚决,建议印某某先表示一下诚意,立即支付19.8113万元给张某某作为工人的劳务费,剩余款项如何支付的事情再慢慢协商。印某某、张某某同意调解员意见。某公司5天后支付了张某某19.8113万元。张某某也将该笔资金按比例分别支付给43名工人。
第一次调解过后,调解员分析认为,虽然双方都存在经济困难,但张某某还要支付43名工人剩余的劳务费,某公司分3年支付剩余款项会极大增加张某某压力,对张某某不太公平。于是,第二次调解中,调解员劝说印某某,公司拖欠承包款和材料款,已经构成违约,公司理应尽快支付剩余款项,否则若张某某在此期间产生其他损失,其是有权向公司索赔的。且3年时间太久,张某某前期很有诚意的垫付了材料款,而工人们还要靠着这笔钱养家,希望某公司体谅张某某和43名工人的辛苦付出,缩短还款期限,尽快支付剩余款项,让其能够支付工人劳务费。印某某表示,公司此次项目亏损几百万,公司经济上也确实困难,短时间内无法立即支付剩余款项,公司可以再支付张某某11.1687万元,希望剩余的126.82万元能够分2年8期(每期间隔3个月)支付。调解员将印某某意见告诉张某某。张某某同意印某某意见。
解决完某公司与张某某间的问题后,调解员告诉张某某及43名工人的代表李某、肖某、李某某,双方之间有劳务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他们可以重新协商劳务费的支付期限和方式。调解员表示,其很同情工人们付出了劳动不能及时拿到劳务费,但是根据调查某公司和张某某的情况,他们确实都不能立即拿出钱来支付剩余款项。鉴于某公司、张某某已支付了一部分钱,并且某公司还答应再支付张某某11.1687万元作为工人的劳务费的情况,证明某公司和张某某没有想赖账,希望大家能够相互理解,工人们能宽限一下张某某支付剩余劳务费的期限。李某等3位代表商讨后表示,同意张某某分期支付剩余劳务费,但只能按1年4期(每期间隔3个月)支付。
张某某表示,自己现在没有钱,只能某公司何时支付自己剩余款项,自己何时支付工人劳务费。李某等3位代表表示不论某公司如何支付张某某承包款及材料款,张某某支付劳务费的最长期限都只能按1年4期(每期间隔3个月)支付。调解员见工人态度坚决,于是单独与张某某沟通,表示劳务合同本身就是其与工人之间的,张某某拖欠工人劳务费也构成了违约,张某某本就该想尽办法履行自己应尽的支付义务,而非依靠某公司来支付剩余劳务费。同时,劝解张某某能体谅工人们的困难,毕竟工人们都是因为信任张某某才跟着他工作,若张某某此次不能很好的解决问题,张某某信誉可能会受到影响,之后可能会雇人难,建议张某某再考虑考虑工人们的意见。最终,张某某接受调解员意见,表示会想办法按1年4期(每期间隔3个月)支付剩余劳务费。至此,两件纠纷成功化解。
各当事人签订以下内容的调解协议:
1.某公司于签订协议当天支付张某某11.1687万元作为工人劳务费,张某某于签订协议的1周内将11.1687万元分别支付给李某等43名工人;
2.某公司从5月某日开始分2年共8期(每期间隔3个月,每期支付15.8525万元)向张某某支付剩余的承包款及材料款共计126.82万元;
3.张某某从5月某日开始分1年共4期(每期间隔3个月)支付李某等43名工人剩余劳务费。
当事人签订上述协议后,在调解员陪同下到法院对上述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
纠纷调解中,调解方案的制定很重要,合理的调解方案能够使纠纷的调解事半功倍。本案纠纷调解中,调解员先根据调查了解的纠纷情况制定以“先解决某公司拖欠张某某承包款及材料款的问题,再解决李某等人劳务费问题”为调解方向的方案。根据调解方案,调解员情理法相结合,先引导张某某与某公司协商形成双方都满意的合意,解决某公司拖欠张某某承包费及材料款的问题。然后,调解员继续结合情理法,引导张某某与工人代表就支付劳务费的期限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引导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成功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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