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上海市徐汇区周某与某家具公司消费纠纷调解案
2023年2月,周某在某家具公司购买了吊柜套组,金额共计1万元,由杭州门店送货安装,在安装吊柜时,由于工人打孔出错,导致部分吊柜无法安装,周某因此申请退款退货,并要求某家具公司对造成的损害进行弥补,周某联系杭州门店处理,却被告知网上下单则需要联系上海总部来负责售后问题。多次沟通协商无果后,周某无奈之下拨打了12345市民热线进行投诉维权。该工单在消费纠纷联合调解中心被分派至某街道调委会进行调解。
调解员在接到相关部门分派的该投诉工单后立即与消费者取得联系,告知此消费纠纷已受理的同时进一步了解纠纷情况和诉求。周某称现在住在杭州,商品是在上海的某家具公司网上下单,由杭州门店配送,现吊柜安装出错,联系门店不予处理,门店工作人员回复让其找上海总部解决。周某认为该家具公司的售后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拨打了12345市民热线进行投诉维权。调解员听后让周某先平复情绪,再告知周某调委会会积极帮其联系某家具公司,并让其慢慢详细阐述安装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经调解员了解得出周某存在如下诉求,一是该吊柜的飞檐线未安装,要求尽快安装;二是踢脚线颜色与周某家的装潢风格严重不符,要求把原有的踢脚线拆掉更换其他颜色;三是厨房吊柜柜体板面打的螺丝孔导致面板油漆脱落,破坏整体的美观,要求修补;四是阳台柜设计不合理,要求退货。调解人员在得知周某诉求后立马联系某家具公司,公司表示,针对周某提出的飞檐线未安装问题,确实是安装工人粗心大意造成的,会督促工人尽快安装;但是踢脚线的颜色在安装前都是和周某事先确认过的,现在安装好了周某突然反悔需要拆卸更换,不仅会造成原材料的报废,也会产生一大笔其他的人工费,需要周某予以弥补;至于周某提出的油漆掉落问题,某家具公司认为这是吊柜安装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公司愿意负责修补;而周某提出的阳台柜设计不合理,某家具公司认为这是按照周某要求的尺寸定做的,无法退货退款。由于双方诉求存在较大的差距,故在征得双方同意后,调解员安排双方来现场调解。
现场调解当日,双方一见面就争论不休。周某坚持要求更换踢脚线的颜色并退掉阳台柜,公司方称更换退货都是可以的,但期间产生的各项费用都要由周某承担。周某认为现在吊柜还没有过退货期,这部分的费用不应该由消费者来承担。眼看双方即将再次爆发争吵,调解员及时稳定双方情绪并向他们释法明理。调解员告知公司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约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律规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通过初步调解,公司方同意为消费者更换踢脚线和退阳台柜,并表示安装过程中肯定会有很多问题,公司会积极配合处理问题。周某认为出现问题是公司对工人的培训不合格造成,故需要赔偿。双方就赔偿方面未能达成一致。
调解员当即决定采取“背对背”方式进行沟通,分别与周某及公司方进行单独沟通。调解员先和周某进行沟通,表示公司方能积极的配合处理问题的态度是很好的,可以让公司方把现有的问题处理好,再考虑赔偿问题,至于赔偿金额双方可以相互协商,毕竟之后双方还要因为售后问题继续联系,不能因为一点赔偿费用闹僵,影响今后的售后服务。接着,调解员又与公司方沟通,提出该公司工人在负责安装时存在一定的过失,给周某造成了很多不便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对其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行规予以赔偿。”因此,公司方应当适当承担一部分赔偿,通过进一步调解,双方达成一致。
最终,在调解员反复劝说下,纠纷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1.某家具公司尽快为周某安装飞檐线及修补厨房吊柜柜体油漆;
2.某家具公司对周某安装的踢脚线退货处理,货款350元按原支付方式退还;
3.某家具公司对在周某家安装吊柜套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给予周某1000元作为补偿;
4.双方一次性解决与此消费纠纷有关的所有事宜。
经回访,某家具公司已按照上述约定履行协议,周某表示非常满意,对调解员致以真诚的感谢。
随着人们对生活环境美观要求越来越高,房屋装修、家居消费纠纷日渐成为近年消费领域新热点问题,其中可以根据消费者自身喜好、房屋特点对家具进行量身定制的服务,满足消费者对样式、材质、功能上的独特要求,受到了消费者的追捧。然而在家具定制消费环节中,“话语权”随着钱款的交付也一并转移。由于产品生产、安装环节均存在不确定性,有时钱款已交付,在售后环节消费者的维权变的被动,有时产品本身功能无碍,但因实物不合心意或不合尺寸而对个性化要求产生争议,有时定制家装服务提供方鱼龙混杂,服务质量层次不齐。
本案中,由于某家具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设计制作及安装吊柜套组,致使消费者所购买的家具不能正常使用。调解员在了解矛盾情况的基础上,与周某以及某家具公司进行沟通交流,耐心解释,在双方都认可的情况下依法调解结案,避免了矛盾纠纷的进一步激化,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的止纷息争的作用。同时也提醒了消费者应慎重选择装修公司,要比价格、比服务、比质量,切忌一次性支付费用,以便发现质量问题之时进行有效制约,并在面对家装行业常见的延期完工、工期增项、以次充好、消极维修等,积极依法维护自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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