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兰溪市陈某某等34人与某外贸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发布时间:2024-06-28    来源: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兰溪市某外贸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2021年年初聘请陈某某等34人从事产品生产、加工、包装等工作,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采取计件方式一月一结。2022年1月,年关将近,某公司一直未支付陈某某等34人近4个月的工资,涉及金额65.22万元。陈某某等人多次追讨无果后,与某公司发生纠纷。某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在排查中得知情况后,主动介入调解,陈某某等34人、某公司均表示愿意调解解决。

【调解过程】

在介入调解前,调解员找到某公司代表李某了解具体情况以及欠薪原由。经了解,2021年初,某公司招聘陈某某等34人进厂赶制外贸订单,因当时考虑临时着急用工遂未与他们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采取计时或计件方式计酬,一月一结。后来因受限电、疫情和出口订单取消等多重影响,导致公司产品积压,资金流动紧张,经营陷入困境,从2021年10月起停发工资。调解员对李某的难处表示理解,同时也告知李某,支付劳动者报酬是法定义务,不能因为一时的经营困难而免除,希望其能积极克服困难,不要造成矛盾升级。李某认可调解员说法,表示愿意配合调解。

在调解员指导下,34名务工人员推选出陈某某等3人为代表参加调解。第一轮调解开始,调解员指出陈某某等人与某公司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有每日工作记录清单以及前期每月工资单等作为依据,可知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按月支付工资既是某公司与陈某某等劳动者之间的约定,也是法律所规定的内容,所以拖欠某公司拖欠4个月工资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理应承担起责任。双方对公司拖欠工资的事实无异议,而后调解员邀请李某和陈某某等人共同对每日记录清单进行汇总清算,计算出公司所欠工资款共计65.22万元。陈某某等3位代表提出,希望年前拿到拖欠的工资。而对于陈某某等人的要求,李某沉默不语,随后表示自己已经认识到拖欠工资不对,但是公司目前资金流转困难,尚有部分货款未收回,加之大量外贸订单被取消,已面临破产,无力于年前结清工资,希望陈某某等人再宽限几月,等资金周转开来,一定立即支付工资。陈某某等人见年前发放工资无望,情绪激动起来,调解员遂中断调解。

鉴于双方激动情绪,为避免矛盾激化,调解员决定采取背靠背方式,分头做工作。首先,调解员与李某单独会面,询问公司资金困难原因。李某表示受疫情影响,公司对外物流不畅,外国企业违约,按照合同约定生产的部分货物被迫囤积,一时间难以出售,损失严重,此外,为合作商提前垫付的资金也多次收回无果,目前公司现金流十分紧张。调解员对李某目前的困境表示十分同情,同时也告知李某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果公司继续拖欠工资,陈某某可能会到相关部门投诉,责令公司支付工资,这对公司下一步生产经营活动及声誉都会造成不利影响。但考虑到公司的困难实际,调解员提出会帮忙咨询专业的涉外律师,由律师出面追讨货款并追偿外国企业违约责任,同时希望李某也能积极承担责任,在能力范围内尽力支付部分工资,好让陈某某等人有钱过年。在调解员析法明理下,李某表示愿意借钱在年前支付部分工资35.95万元,剩余的工资款项29.27万元等年后追回货款、违约金后再行支付。

得到这个答复后,调解员趁热打铁与陈某某等人进行沟通。调解员指出某公司目前经营困难、部分货款尚未收回,资金确实周转不灵的现状,转达李某诚心希望能在2022年1月下旬前先支付部分工资35.95万元,剩余的29.27万元等年后经济情况好转后再行支付,请陈某某等人体谅公司的实际困难,适当作出让步。陈某某等人经商议,对该方案表示接受,但希望李某能明确剩余工资的支付期限,以规避年后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风险。为了打消陈某某等人的顾虑,调解员告知陈某某等人可以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陈某某等人对此提议表示认可。

见双方基本达成一致,调解员再次约见双方当事人。李某表示余款29.27万元一定会在2022年3月底前支付给陈某某等人。在得到具体的余款支付时间后,陈某某等人认可调解方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并签订调解协议书。事后,在调解员协助下双方当事人完成司法确认。

【调解结果】

2022年1月某日,双方当事人在调委会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李某支付陈某某等34人的工资款项共计65.22万,分两次履行。本协议签字生效后,于2022年1月底前支付陈某某等34人部分工资共计35.95万元;

2.剩余工资款项29.27万元于2022年3月下旬前结清。

协议签订后,双方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经回访,协议已履行,双方当事人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因企业资金周转困难进而导致拖欠职工工资的矛盾纠纷。本案中,调解员采取以下三个思路化解纠纷:

一是释法明理,明确相应义务。双方当事人对于所欠工资事实和数额并无太大争议,但公司对自身应尽的义务认识不到位。调解员以案释法,并告知公司继续拖欠工资的不良后果,警醒当事人。

二是主动帮助,提振企业信心。在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前提下,调解员也关注到公司目前的经营困难,主动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渠道,助力公司破解资金周转紧张的困局。

三是灵活调解,稳步推进。调解员灵活采取背靠背、面对面的调解方法坚持调解、深挖当事人诉求背后的原因,而后结合当事人实际,提出合理建议,进而协调各方,顺利解决矛盾纠纷,赢得了当事人的认可。

作者: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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