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丹阳推行瑕疵案件公布制度提升办案质量

发布时间:2013-11-29    来源:检察日报

  本报讯(记者卢志坚 通讯员杨磊)“我对因自己的疏忽大意造成的过错很后悔,今后我一定加强执法办案流程的学习,确保不再犯错。”近日,江苏省丹阳市检察院公诉局干警小陈被该院监察室康组长“约请”警示谈话,原因是小陈在今年第三季度的两次案件抽查中均出现未将《延长审查起诉告知书》送达案管部门,造成案管系统对案件的审查起诉登记期限出现偏差。检察干警到监察部门接受警示谈话,缘于该院实行的《瑕疵案件公布制度》。

  丹阳市检察院案管科科长毛俊告诉记者,作为镇江地区办理刑事案件数量最多的基层院,2011年以来,该院每年受理的刑事案件数量多达1100余件,占到镇江全市案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且呈上升趋势。由于缺少案件质量检测环节,造成某些检察人员办案全凭个人主观态度,细节问题往往被忽视,从而出现了诸如姓名书写错漏、数额计算差错、认定情节有误、笔录遗漏签名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执法办案,提高办案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办案能力,今年7月,该院结合镇江市检察院对部分案件专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专门制定出台《瑕疵案件公布制度》,坚决防范和避免瑕疵案件和冤假错案发生。

  《制度》共17条,首先明确了瑕疵案件的内涵,即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及职务犯罪侦查环节,因案件承办人原因造成的,在事实认定、证据收集采信、法律适用、办案程序、文书制作使用或者风险评估预防等方面存在质量问题,但尚未达到错案程度的案件。同时根据案件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不同,将瑕疵案件分为轻微、一般、重大三个等级共27项具体内容。《制度》采取检委会讨论决定在本院内网公布瑕疵案件名称、案件承办人、存在问题以及瑕疵等级的方式,对案件承办人进行内网“检误公开”,并根据瑕疵等级确定是否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警示、诫勉谈话。

  丹阳市检察院检察长李军告诉记者,自8月开始,该院每月初进行一次瑕疵案件公布,截至11月已公布4批,数量由最初的13件逐渐减少为11月的4件,成效明显。据了解,目前,该院这一做法获得了上级检察机关的关注和肯定,已在镇江市检察机关推广应用。

  (原标题:公开问题警示干警规范执法 江苏丹阳:推行《瑕疵案件公布制度》提升办案质量)

作者:卢志坚 杨磊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