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对于因患有老年痴呆等精神疾病而导致行为能力受损的人们所订立的遗嘱,通常将被认定为无效。这是因为法律明确规定,凡是那些无法进行自主行动或自主判断的人(例如:精神病患者、未成年人以及部分老年人),他们所做出的遗嘱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而且,有效的遗嘱必须能够展示遗嘱人本人真实的意愿和想法,任何受到威胁或是欺骗的情况下被迫、逼迫或是精神受到干扰而作出的遗嘱都将被视为无效。此外,通过伪造形式产生的遗嘱也是毫无意义的,同样会被判为无效。然而,有一种情况值得注意,如果遗嘱中的某些重要条款被未经遗嘱人同意而篡改的话,那么篡改后的内容将会被鉴定为无效。当然,我们也需要强调,一份有效的遗嘱是由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来订立才可以实现的。那些仅具备有限行动能力或是根本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却不享有这种权利。换句话说,他们并不具备设立遗嘱的法定资格。《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