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行为依法享有时效期限的约束。
具体来说,所谓“遗赠”乃指公民立下遗嘱,以赠送自己所拥有的财富中的某部分或全部分予国家、集体机构、社会公会或法定继承人之外的自然人,待遗嘱人离世之后,该赠与行为即刻具有法律效应的法律行为。
然而,若受遗赠人未能于法定时限之内就其是否愿意接受遗赠予以明确表态,那么他/她所享有的继承权便无法得到司法保护;
倘若遗产当事人知晓甚至应当知晓自身的继承权益受到了侵犯,如若未在规定期间内采取有效措施向法庭主张权利,他们将失去通过诉讼途径寻求司法保护的机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