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人都可能因以下行为遭受继承权丧失:
首先便是蓄意杀害被继承人,其次是为争夺遗产而迫害其他继承人,再者是放任被继承人不管不顾或是对其进行严重虐待,最后则是恶意伪造、修改、隐藏遗嘱或是将其销毁,此外,通过欺诈和胁迫让被继承人改变、建立或撤销遗嘱,也是可能导致继承权的丧失。
但如果继承人有上述行为中的第三个到第五个,但其后有所悔悟并表现出改正的诚意,且得到了被继承人的宽容及理解,甚至在后来的遗嘱中有将其列作继承人的安排,那么这种情况并不算是真正意义上的继承权丧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