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失继承权的情况有什么

发布时间:2024-07-17    来源:华律网
遗产继承是指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遗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继承人;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就是继承权。在我国,遗产继承的方式分为如下四种: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人都可能因以下行为遭受继承权丧失:
首先便是蓄意杀害被继承人,其次是为争夺遗产而迫害其他继承人,再者是放任被继承人不管不顾或是对其进行严重虐待,最后则是恶意伪造、修改、隐藏遗嘱或是将其销毁,此外,通过欺诈和胁迫让被继承人改变、建立或撤销遗嘱,也是可能导致继承权的丧失。
但如果继承人有上述行为中的第三个到第五个,但其后有所悔悟并表现出改正的诚意,且得到了被继承人的宽容及理解,甚至在后来的遗嘱中有将其列作继承人的安排,那么这种情况并不算是真正意义上的继承权丧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作者: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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