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条款,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嗣亦有权享有法律赋予的遗产继承权利。
然则,欲使继子嗣得以享有此等权利,需满足特定的继承权条件。
具体而言,关于确认继子嗣与继父母之间的继承关系所遵循的原则及条件,可归纳如下几个核心点:
(1)若继父/母曾经对尚未成年的继子嗣进行过抚养教育,确保该继子嗣接受了来自继父/母在经济层面的供养,以及在日常起居和教育方面的照顾;
(2)倘若继父/母尽管已步入中年,但针对其实际为限制行为能力者或是无行为能力人物之继子嗣,仍执行过抚养责任;
(3)直观地看,若继子嗣能够在经济上提供给继父/母必要的帮助,以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同时在日常生活中给予必要的关注态度并能尽其所能地协助其解决各种困难问题,便可视为继子嗣已经履行了赡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