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得以合法生效应满足以下几个特别条件:
第一,遗嘱人口述本人生前所立遗嘱之内容,而由见证人替代遗嘱人书写遗嘱。
此份遗嘱务必要体现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即见证人需按照遗嘱人所表达的意思,如实记录其口述的遗嘱内容。
第二,在遗嘱拟制过程中,须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出席并见证,其中一人可以作为代书人员。
第三,在遗嘱上,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均需签上自己的姓名,且注明当期年份及月份以及日期。
第四,担任遗嘱代书人者务必具备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得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存在精神障碍、意识不清或智力残障的人士,亦不能是继承遗产或者接受遗赠的人员,更不应是与继承人存在利益冲突的人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