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一继承事宜中,若被继承人有子女存在,其子女所拥有的直接后代以及被继承人本身的同胞手足之子女皆具备成为代位继承人的资格。
若被继承人的子女英年早逝,则由该子女的直系后裔代替他们进行遗产的分期继承;
倘若被继承人的同胞手足primer于被继承人离世的话,那应由其子女代替父母来执行这一权力。《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