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宣明创设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主要依据的法规体系所明确,只有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子女先于其逝世后,方有资格行使代位继承权。
换而言之,只有在认定某位法定继承人已经先行离世,方可针对被继承人,仅仅在这种特殊情况下,方能实行代位继承。
值得特别强调的是,我国法律条文明确指出,当被继承人的子女子女先行离世时,他们的直系晚辈血亲有权代位继承原本应由其享有继承的遗产。
至于被继承人的同胞兄弟姐妹,若他们先行离世,则他们的子女将获授权,代表该部分继承权人行使继承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