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家庭成员不幸离世之后,他们所享有的民事主体资格即告消弭,无法再继续对购买的土地展开有效的管理与运用,如此情形下,他们已然不再属于土地承包经营主体中的农户成员,因此也无权再享受土地承包经营的相关权利了。
同样地,由于他们既非土地的所有者,更未经得土地所有者或承包方的同意,故而其亦无法将土地征用补偿款归入个人的法定遗产范围之内。
2.针对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明白的就是,父母将部分征地补偿款在家庭成员之间公平分配的行为,实际上应当被解读为父母善意的赠予举动,而非简单的“分割”补偿款。
至于征地补偿款的性质,它并非是承包收益,亦无法作为法定遗产被继承下来。
原因在于,父母长眠地下之后,他们便失去了继续担任土地承包经营权主导者这一角色的能力,自然也就无法再将这项补偿费用作为私人财产合法继承下去了。
3.为了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捍卫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国家有权征收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筑物以及个人住宅,并且按照法定程序给付适当的补偿,以此来保证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
若征收个人住宅的话,政府甚至有义务提供必要的保障,确保被征收人仍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居住条件。
4.在此特别说明一点,所谓的“征收”就是指由国家为满足公共利益之需求,凭借其自身强大的行政权力取得集体及个人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接着再依据法律对被征收主体施加相应的补偿措施。
当然,所有这些过程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范,尊重公民的隐私以及财产的安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