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无疑问,这完全是可行的。
毕竟,遗嘱作为法律赋予立遗嘱人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力,其具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
因此,只要立遗嘱人仍然健康,且未丧失其民事行为能力,便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对已发布的遗嘱进行重新修订或者撤销。
在这种情况下,遗嘱人拥有充分的权力来撤销或者修改他/她亲自设立的遗嘱。
无论是在生前还是身后,遗嘱人都能够实行这样的自由意志,因为立有多份遗嘱时,如果内容相互冲突,最终将以最新的遗嘱作为唯一有效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