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的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4-07-11    来源:华律网

  一、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的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了当劳动合同中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时,应如何解决的途径。

  1.根据这一规定,当劳动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模糊不清或存在争议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义务重新进行协商,以达成明确的约定。

  2.如果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则可以根据集体合同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在没有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未涉及相关劳动报酬的情况下,应实行同工同酬的原则。

  3.对于劳动条件等标准的约定不明确,则适用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确保双方能够公平、公正地履行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解除条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劳动者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与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

  2.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

  4.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5.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6.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7.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8.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

  10.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1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

  1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13.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这些条件为劳动者提供了在特定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随意侵害劳动者的权益。

  你知道劳动合同解除后,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如何计算吗?如果你在劳动法律方面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法律快车上留言,我们会为你提供专业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的是什么(图1)

作者:网络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