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构成共享生活并非仅仅根据双方的婚姻存续时间进行判断,而需要以以下几个角度来综合考量:
首先,双方应当拥有共同居住的场所;
其次,双方需共同分担家庭生活中的各项责任与义务;
再次,双方应互为帮扶,彼此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夫妻间的共同精神生活并不仅仅体现在对双方的理解与慰籍,更立足于建立在伴侣基础上的个谐共处;
最后,夫妻间的性生活也是衡量共享生活的重要指标之一。
若双方在婚后未能实现共享生活的愿望,则男方有权向女方提出退回彩礼的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