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办所需满足之硬性条件:首先,需在一位已婚方户籍所在之地的民政管理机构进行婚姻证的补办工作;其次,必须满足在其本人与另一方在法律上建立了合法婚姻关系且如今持续维持此种状况的这一条基本条件。
正式申请补办所需要准备的材料有:(1)由两位当事人分别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户籍证明文件;(2)其婚姻登记证书遗失或破损情况的证明文件;(3)由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档案证明。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婚姻登记机关作为管理者,有责任为当事人补充颁发结婚证书,但是以上行为须严格遵循初审—受理—审查—颁发证书这样一套规范化的工作流程来执行。以下是具体步骤和要求:(1)本人需专程前往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正式申请;(2)完成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的相关事宜;(3)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与审查阶段所需所需的相应证明文件及证件以供查阅核实;(4)婚姻登记员将针对当事者提交的所有证明、文件、声明等进行认真审查,如确认为符合规定之情形,则应填写《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5)最后,颁发新的结婚证书。《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