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您希望进行离婚公证的申请时,请务必按章准备以下相应的证件及材料:
首先,需要您提交相关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户口簿;
其次,若在离婚过程中已经领取过离婚证书或者民事调解书、判决书,还需附上原审判法院所出具的确认该判决已正式生效的裁定证明;
第三,如果您之前曾是本籍婚姻登记机关的用户,那么我们也欢迎您同时提交由当地民政部门颁发的离婚后尚未重新登记结婚的真实有效的证明原件;
如果您因特殊情况无法亲自前来办理,也可选择委托延伸至亲朋好友的手中,他们只需额外提供您俩之间完整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代理人身份证即可;
当然,如果您愿意选择他人协助处理此项事务,同样也需提供一份有效且权威的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供我们查验。
最后,如有申请人不幸遗失了离婚证,还须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关于已在婚姻存续期间解除婚姻关系的书面证明文件——《解除婚姻关系证明书》以作陪衬佐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