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不能仅凭夫妻两人的意愿便即刻完成法定的离婚手续。
经由夫妻双方共同达成的离婚共识,需要签订具备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亲临婚姻登记部门进行正式的离婚登记手续。
现行的离婚登记程序具体如下所述:
首先是申请阶段。
夫妇双方需携带包括《居民身份证》和《结婚证》在内的相关文件,以及经过双方签字确认的《离婚协议》,在婚姻登记机关规定的专区进行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的相应步骤;
其次,由婚姻登记部门的专业人员进行初步审核,一旦认定有关文件达到离婚标准,将发放给你们一份《离婚登记受理回执单》;
接下来便是为期长达30天的离婚冷静期;
若在此期间内,任意一方不同意离婚观点的话,都可以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最后,经过离婚冷静期之后的第31天,双方必须再次来到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包括先前提供的所有相关证明文件在内的原件和复印件,以申请领取正式的离婚证书。
如果未能于该日期前进行申请,则被视作撤回了之前关于离婚的登记申请。
经过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各项材料再次进行严格核查后,如无不妥之处,则由负责此项业务的工作人员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规范化操作,颁发象征着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