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因为配偶的不忠而提起离婚诉讼时,法院并不必然会做出离婚判决。
实际上,法院在判断是否准许离婚的时候,通常采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作为基准。
一般来说,婚外情的行为,例如婚内精神出轨、与其他异性保持暧昧关系以及未经允许的偶尔婚外性行为等等,并非达到重婚或者与他人共同生活这么严重的地步的话,如果被诉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话,那么法院便有可能不会作出离婚判决。
按照法律原则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离婚请求方必须提交能够证明自己诉求的直接证据,如此便需要证明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
然而,这些证据需要经过严格的质证程序,只有符合一定条件并经过法院方认可之后,才有权将其视为证明情感破裂的有效依据。
因此,在决定提出离婚诉讼之际,建议您务必充分准备有关证据以证明夫妻间的确存在感情问题,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细致分析处理,以便取得法院的全力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