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并不希望解除婚姻关系,那么您需要向法庭证明你们之间的婚姻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程度。
在我们国家的法律制度中,以下几种情况被视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志,若您能够提供证据表明你们不存在这些现象,那么您可以成功维护这段婚姻关系:
首先是一方重婚或与他人长期同居的行为;
其次,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人也是社会所不能容忍的恶劣行径;
再次,如一方存在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且屡教不改者,极大可能会破坏婚姻稳定;
此外,当矛盾纠纷导致双方无法和睦共处长达两年以上时,也可视为婚姻关系彻底破裂的标志之一;
最后,还有些特殊情况例如一方被宣告失踪,那么另一方在此情况下提出离婚请求,得到的受理结果将通常是允许离婚的。
而经过法庭审判裁定后驳回离婚申请的案件,倘若双方在此之后又分居一年之久,那么其中任何一方再次提出离婚请求时,法官通常会支持其离婚诉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