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立案发起离婚诉讼时,必须满足以下几点基本要求:
首先,必须是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来提起诉讼,而其他人无法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参与进来;
其次,与被告方之间必须存在合法且有效的婚姻关系,也就是双方都应当是合法的配偶,除此之外的任何其他关系都不适宜进行诉讼离婚;
再次,提出诉讼离婚的申请方必须具有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是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士则需要得到法定监护人的允许才能进行诉讼离婚;
最后,向法院递交的诉讼状以及副本各一份,其中必须包含明确的诉讼请求、详细的事实描述、充足的理由陈述、对财产的合理分配方案、以及子女抚养方面的安排等信息,并且还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作为参考凭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