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的审判过程中,判断准许或禁止离婚的主要依据乃是"夫妻之间的情感关联是否确实已经破裂了"这一原则。
法院将根据案件所掌握的全部证据、庭审中的各方陈述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章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等多个方面进行全面且深入的审查,从而判断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夫妻情谊是否真的已经走到了无法挽回的那一步。
只有当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情感出现了严重且不可修复的裂痕,法院才有可能会裁定离婚。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离婚决定与第一次、第二次乃至第三次提出诉讼请求的次数并无直接关联性。
倘若提出离婚的一方有理有据地以夫妻情感确已破裂为由主张离婚,然而却未能为自己的观点提供充足的证据加以佐证的话,那么他们将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即法庭驳回申请离婚的决定。
因此在此提醒各位,在发起离婚诉讼的时候,必须提前准备好能够有效证明夫妻感情事实上确实已经破裂的证据,并且针对具体的案子情形,做好充足预估和规划,以便争取到法庭的认可及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