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明文律法:
如果夫妻间的感情已经破裂,并且双方若已足矣分居满二年之久,那么,法院便应被允许准许他们离婚。
尽管这其中的道理确实无懈可击,然而是否分居满两年,却并不意味着必定能赢得离婚的法律判定。
婚姻可谓是一项极其复杂的事宜,在许多离婚案件当中,一方欲求离异,并非对方存在明显恶行或缺点,仅仅是因为彼此之间的感情已然淡薄。
在这样的情形之下,就算一方向法院提交离婚诉状,要求追究双方的离婚责任,可是如果被告坚决持有反对意见,法院未必会作出准予离婚的决定。
因此,如您确实希望正式离婚,那么大可不必等待分居满两年才提交诉状,您完全可以首先向法院提出申诉,若是由于证据匮乏等原因,法院未能批准离婚申请,经过半年过后,您有权再次发起申诉。
特别需要关注的是,对同一事件,如果屡次提出申诉,尤其对于涉及离婚的案件,案件的实际情况往往千差万别,且具有其独特性。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