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判决不准许离婚的案件,当事人仍然享有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权利。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在判决结果维持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以及调解和好的案件中,以及在维持收养关系的相关案件当中,如果无新的事实依据,作为原告方若在六个月之内再次提出诉讼请求,则将会面临不受理的局面。
因此,原告可以选择在判决书生效后的第六个月开始继续进行申请离婚的程序。
除此之外,法律也明确告知,如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经法院调解无法达到和好效果,便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证据证明与他/她人存在持续稳定的“名义之外”的同居关系;
2.存在严重的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
3.嗜好赌博、吸食毒品且屡教不改者;
4.夫妻因情感不和谐而分居时间达两年以上;
5.具有其他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并无法挽回。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