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所咨询的离婚协议原件丢失后如何进行补办的问题,以下为一些可参考的操作步骤:
首先,如果您还未能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那么此时需要与您的配偶共同商议,重新签订一份新的离婚协议以备使用;
其次,倘若您已成功完成离婚登记程序,您便能够携带离婚证书以及您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或是户籍簿等相关户籍证明,前往当地婚姻登记中心提交申请,查阅相关离婚档案资料,然后将您在办理离婚登记时递交给民政局的那份离婚协议进行复印,并且在复印件上加盖相关部门的公章。
值得注意的是,离婚协议只有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经过相应程序办理完毕后方能生法律效力,也即是说自取得离婚证之日起方开始生效;
然而如果离婚协议的各方当事人并无特别约定或者约定含糊不清的话,那么其中关于自愿离婚的条款将自动自领取离婚证当日起生效。
希望以上信息对您有所帮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