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完全失去或部分失去识别与控制自身行为能力的精神上的残疾人士来说,他们只允许通过法律手段办理离婚手续。
然而,对于那些仍能够自主行动的精神残疾者,他们同时拥有了协议离婚或者请求法庭离婚的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配偶属于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人,在决定离婚之前,必须首先更换监护人,然后才能针对离婚问题向法院提出诉讼。
对于尚能自行掌控行为的精神残疾者而言,若打算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解决问题,则男女双方需共同前往最常居住地所在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注册。
此外,当涉及到需要通过法律途径离婚的情况时,凡是希望结束婚姻关系的一方可携带相关证件(如身份证、户籍簿、结婚证书等)连同起诉书及其副本,前往被告常住地址归属的法院提请离婚诉讼。
倘若法院经审理后确认夫妇之间的感情已出现破裂且调解亦无法弥补的后果,那么将做出离婚裁判的决定。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