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询问有关起诉离婚所需携带的相关材料,我们将作出以下详细解答:
首先,您需要提供被告的基本信息,例如其年龄、职业所在机构及其职位、具体住址等;
其次,也可提供对方在处理离婚事宜上的态度以及对方在日常生活中所存在的不良习惯,譬如毒品滥用、赌博行为等详细信息。
接下来,您需要准备能够展现感情破裂的证据,这些证据应包含了你们相识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以及你们结婚的日期和婚礼举办地,还有婚后相处时的感情关系,特别是对方是否曾经出现过婚外恋等行为;
最后,您需说明起诉离婚的原因为何,以及你们在离婚这件事上先前是否有过沟通和协商解决方案。
此外,您还需提供一份详尽的财产清单,其中囊括诸如房产、汽车、公司所有权、股份股票以及银行存款、债权抵押和其他形式的财产等各类资产,并且应当确定哪些资产属于您们夫妻双方共有的,哪些则属于各位各自拥有的公共财产。
同样重要的是,您需要向法庭提交未成年子女的详细资料,包括他们的名字、年纪,以及他们希望跟随父母中的哪一方等相关信息。
希望以上解答能对您有所帮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