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恋爱关系或已登记结婚的情况下发生的失贞行为背离了夫妇间应信守的忠诚之基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明文规定,“若因他方具有其他重大过失而导致离婚结果的产生,无辜方将享有向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的权利”。
此宣布进一步扩展了离婚时损害赔偿的可援引范围。
换句话说,在由婚外情引发的婚姻破碎案件中,即使过错方的错误严重性并未达到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标准,但只要其行为确实对配偶造成了伤害,无辜方仍能有资格要求得到相应的损害赔偿。
一般而言,婚内失贞的行为并不触及到法律层面,它更多地涉及到伦理和道德的范畴;
然而,如果失贞者伙同他人以夫妇的名义公开过着同居的生活方式,那么就有可能触犯重婚罪的相关法规,从而面临刑事责任的制裁。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