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证明结婚伴侣间已经分离满两年的问题上,以下是几项比较典型的证据:
首先,如果其中一方居住于其他地方,那么其租住房屋的出租合同将会成为有力的支持材料;
其次,若双方签订了关于分开生活的书面协议,那这份协议也同样具有说服力;
另外,从社区工作人员或者物业管理处开出的分居证明,以及水电费、燃气费的付款凭证等也都能够作为有力的证明;
最后,诸如书信往来、电子邮件这些蕴含着双方情感疏远、分开居住的信息的资料,也是非常有用的证明工具。
除此之外,有时候来自双方共同熟识的朋友、亲戚甚至邻居的证言也能起到重要作用。
尽管如此,我们必须指出,由于分居属于婚姻内的私人事务,外部证据的证实效力往往相当有限。
因此,就算有上述列举的多种证据,法院仍然可能不会予以认可。
为了提高主张真实性的可信程度,实际操作过程中应该尽可能多地提供两条或更多种类型相结合的证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