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不准离婚后是否还能继续申请离婚

发布时间:2024-07-26    来源:华律网
离婚是指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离婚就意味着夫妻关系的结束,会带来财产关系的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等。根据提出离婚的实际情况不同,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离婚并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儿,对任何一方都是一种损失。当然,这也并不是说不能离婚,在满足离婚条件的情况下,夫妻之间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在针对诉讼请求作出裁决驳回离婚申请后,请求再次审理离婚案。
然而,对于裁定驳回离婚申请以及经调解达成和平解决方案的离婚案,以及判决或调解维持婚姻或收养关系的案件,如果无新的具体情况及理由,并且经过六个月期限后申请人再度提出离婚诉请的,我们将不能予以立案处理。
因此,在判决书正式生效之日起的六个月后,您仍然有机会提起离婚诉求。
另外,下列几种情况下,若由法院调解依然无效,则应当被判定为婚姻破裂,准许离婚:
(一)一方存在重婚行为,或者与他人共同居住的情况;
(二)存在家庭暴力现象,包括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
(三)存在严重的不良习惯,例如酗酒或吸毒且屡次戒除未果;
(四)双方因为感情不合而分居超过两年以上;
(五)其他任何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特殊原因。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作者: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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