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针对诉讼请求作出裁决驳回离婚申请后,请求再次审理离婚案。
然而,对于裁定驳回离婚申请以及经调解达成和平解决方案的离婚案,以及判决或调解维持婚姻或收养关系的案件,如果无新的具体情况及理由,并且经过六个月期限后申请人再度提出离婚诉请的,我们将不能予以立案处理。
因此,在判决书正式生效之日起的六个月后,您仍然有机会提起离婚诉求。
另外,下列几种情况下,若由法院调解依然无效,则应当被判定为婚姻破裂,准许离婚:
(一)一方存在重婚行为,或者与他人共同居住的情况;
(二)存在家庭暴力现象,包括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
(三)存在严重的不良习惯,例如酗酒或吸毒且屡次戒除未果;
(四)双方因为感情不合而分居超过两年以上;
(五)其他任何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特殊原因。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