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妇签署完离婚协议书后,若其中一方不愿履行这份文书所规定的义务,则需要依据以下几种情况来衡量如何妥善处理此事:
首先,如果夫妻双方签字之后尚未前往相关婚姻登记机构办理正式离婚手续,那么这份离婚协议在法律层面上效力并不存在,因此无需按照该协议中所签署的条款进行履行,同时,如果有任何一方反悔,他或她将不必承担相关责任;
其次,如果夫妇两人在签署完毕后顺利前往婚姻登记机构进行了正式离婚手续的办理,那么此时这份离婚协议便具有了法律效力,如果有一方未能如约履行协议中所规定的义务,那么他或她可能会接受到另一方的诉讼请求,从而被要求履行他或她的义务。
当然,如果在制定这份家庭财产分配方案时出现了欺诈、威胁干扰等影响公正性的情况,法官或许会考虑重新划分家庭财产;
最后,假如在法庭的调解过程中形成了这份离婚协议书,而其中有一方不愿继续履行,那么另外一方可以考虑直接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