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您首次提出离婚申请而未能获得批准,您可考虑重新收集有关夫妻感情破裂方面的证据,并在六个月后再度向法庭提交离婚诉求。
当然,若出现新的状况或理由,您随时都可以再次发起离婚诉讼请求。
只要您所提供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夫妻感情已然破裂,法院便可能做出离婚判决。
在收集相关证据时,以下几种类型或许能对证明夫妻感情破裂产生更为显著的效果:
第一,证明对方与第三方存在婚姻关系或者共同居住生活的证据,其中包括对方与第三者领取的结婚证书以及附近居民关于他们共同居住的证词陈述;
第二,证明对方实施过家暴行为的医学检验报告,以及警方笔录等资料;
第三,证明对方曾有遗弃家庭成员行为的相关证据;
最后,证明双方已经分居的证据,如分居协议及对方在外租住房子的租赁合同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