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欲仅凭一方意愿进行离婚申请,尽管如此,但此种情况也需采用诉讼程序为之。
在此过程中,有离婚意向的人士需要准备好相关证件如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以及起诉状及其副本之后,前往被告户籍所在地的法院发起离婚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户籍所在地与其长期居住地点相异的话,则应将案件移交至其长期居住地所在的法院予以处理。
在法院正式接纳您的诉求并经过调解程序无效之后,经仔细审阅审判资料,若认定夫妻之间确实存在无法修复的感情裂痕,他们将会作出判决离婚的决定。
以下几种情况,可被视为影响夫妻关系破裂的因素:
第一,夫妻一方有重婚行为或者与他人同居生活;
第二,配偶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者残忍对待、抛弃家庭成员的行为;
第三,配偶对赌博、吸食毒品等不良嗜好毫无戒心;
第四,由于感情不合而分居达到两年之久;
第五,其他使夫妻感情产生裂痕的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