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规定,离婚证在理论上可用于实现分户。
在完成离婚手续之后,若其中一方希望进行分户手续的申请,而另一方未能提供户口簿,则在此情况下,要求分户者可凭借离婚证、明确清晰的离婚协议书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前往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阐述情况,尝试进行分户手续的申请办理。
当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其他特殊事件导致其户口发生变化时,则应当由户主或该人自行向负责登记户口的机关呈现变更申请。
所谓“分户”,系指在子女达到成年或步入婚姻殿堂之后,将自身从父母的户口中分离出来,形成个人独立的户口。
从法律视角来看,户籍管理制度中的分户意为公民虽依然同居生活,但是他们已经具备了经济独立性,或者有着明确的分居事实,或者持有工薪等工作证明,此时便可以提出分户申请,进而建立新的户籍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