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取且登记于单一配偶名下之房地产,若双方在离婚之时对此类不动产有明确之协议,则应以协议为准进行分配;
若未达成相关协议,基于此类房屋系在婚姻关系期间所取得,通常会被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那么在双方离婚时就应当据此作为共有财产予以分割,即双方均享有平等的权益参与分享;
然而,如果此套房屋具有如下几种情形,便可将其认定为单一配偶的个人专属财产,离婚后将完全归属并属于该配偶所有:
首先,如果这套房屋系其中一方用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全额付款购买所得;
其次,如果此套房屋是由单一配偶的父母全资购置而来;
再者,如房屋首付款乃单一配偶父母支付,婚后该配偶自行承担剩余贷款;
此外,假如该配偶接受了他人的明确赠与,并且明示此房仅归受赠人所有;
最后,如果该配偶通过继承人方式获取该房屋所有权,而被继承人也已经明确表示该房屋仅授权由该配偶单独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