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财产约定这一特有制度的特点在于:
首先,其所涵盖的范围极其广泛。
这包括两方面内容,其一是针对婚前个人财产的规定,另一个则是针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富的明确法律认定。
其次,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并无确定时间限制。
夫妻任何一方都可在婚前行之有效或者结婚之后再行商定,甚至对于已作规定的共同财产,仍有权因婚姻状况的变化而变更其中的划分方式。
此外,关于约定形式的多样性也是其独具特色之处。
这种多样性体现在诸如各自拥有、共同共有、部分各自、部分共同等多种方式上。
再者,订立契约的原则得到了充分体现。
我们可以产生这样一种共识:
契约的有效性优于法律本身,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决定权在于夫妻双方的意愿表达。
最后,以法律规定为准绳。
一经规定,如为夫妻共享,其所涉及到的权益将受到全面且完善的法律保障,任何一方皆不得私自违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