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尚未达到五年期限的经济适用房购置者,其处理方式首先应遵循夫妇间事先拟定的协议约定;
若双方并未就此做出明文规定,鉴于对此类房产价值难以精确预估,故而也就无法明确补偿金额的确切数字。
在这种情形之下,对于不满五年期限的经济适用房,将暂时不进行分割;
待到超过五年期限、获得完整产权之后,方可进行相关事项的处理和分割,以便确保公平合理。
至于已经达到五年期限且能够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房,若属于夫妇两人的共有财产,那么依据离婚房产分割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应当参考偏向于维护女性权益、保护孩子抚养方以及照顾无过失一方等因素,来决定这处经济适用房究竟应该归属何人。
此外,为了对这种房产的价值进行准确的评估,有必要请专门的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市场价格的评估。
最终,获取该处房子所有权的一方应对另一方进行相应的补偿。
但如若这处经济适用房是属于夫妻任何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离婚后,该房屋便一理解为该名成员的独自拥有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