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有贷款能否改名字

发布时间:2024-07-26    来源:华律网
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条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农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在离婚过程中,若涉及到仍有贷款未偿清的房产,那么该类资产无法进行所有权更改或换名操作。
这主要因为这些房产已经作为抵押物抵押给了相关的金融机构(例如银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待偿还贷款尚未结清之前,房产无法更迭其所有者的登记姓名。
因此,一旦出现了离婚夫妇对于尚未完成所有权转移或尚未享有完整所有权的房产产生纠纷,而经过双方自行协商仍然无法达成共识之时,人民法院将不会对此类问题做出房产所有权的直接归属判定,而是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由争议方继续持有和使用该房产。
然而,当争议的各方真正实现了对该房产的完全所有权,并且随后对于产权发生的争议再次成为他们关注的焦点时,他们可以选择通过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作者:网络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