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解除之时,他们曾共同投资创办了某企业,则关于所涉公司的股权以及各项财物,应当由他们自行协商分割方案。
若协商无果,亦可选择向当地法律机构提起诉讼,并请求法官做出公正裁决。
关于此类情形的审理标准如下:
首先,若有一位配偶主张接手负责该公司的运营管理工作,则在企业财物进行全面评估之后,拥有企业主导权的那一方应当向对方提供恰当的补偿。
其次,倘若两位配偶都希望能够继续负责该企业的运营,那么可以以合理的竞标方式来确定最后的归属权,并由获胜者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补偿。
最后,倘若双方都无意继续负责该企业的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即可。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