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前按揭房产的分配问题:
如若夫妻其中一方在婚前订立了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使用其个人资产支付首付款,并通过银行贷款筹集资金;
之后则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贷责任,直至不动产登记至首付支付方名下为止。
那么在此情况下,当二人分道扬镳时,对于该不动产的所有权将依据双方协议进行处置。
如果未能达成协商共识,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事实作出裁决,宣告该不动产归属于产权登记一方,而尚未偿还的贷款也将作为该方的个人债务。
然而,在二人婚姻期间,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还款额以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在离婚时应有产权登记一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7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向对方给予适当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