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婚姻关系中的一方是用其个人财物购置房产并按揭,在其婚姻缔结之前已经持有仅以其个人名义为所有权人的房产证,并且在结婚后双方向同一银行偿还贷款。
在这种情形下,虽然该房产仅被认定归属购买者一人所有,但承担着共同还贷责任的配偶仍然有权向对方提出要求,豁免其所承担的贷款份额。
同时,他们亦有权利要求对房产在这段时间内升值所带来的额外收益作出相应的补偿。
在另一种情况中,假如婚姻关系中的双方都是用婚内共有资产来购房并进行按揭,但是在结婚前就已经拿到了房产证,而且只把房产证上的名字写在其中一个配偶的名下。
那么依照法律规定,这个房产将被视为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并进行平均分配。
当然,如果在结婚前双方父母中有一方参与投入资金购买房产,而在结婚后才拿到房产证,那么应当认定这个投入的资金是对自己子女的私自赠予,而对这个房产并不能进行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