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解除之际,财富分割必须遵守诸多原则,包括男女平等主义、对女性权益的充分保障以及维护孩童的合法权益等等。
此外,还应尊重并周全考虑到没有过错责任一方的权益,确保有利于整个家庭未来生产与生活的稳健运转。
在尊重当事人自身选择的基础上,坚持不损及国家、社会组织或其他相关人员利益的基本原则。
国家法典明确规定,在婚姻关系结束之时,夫妻双方应对共同拥有的财物进行协议处理;
如若无法达成协议解决,则需交由司法部门依据财产状况的实际情况,遵循保护未成年人、女性及无过失方权益的宗旨进行裁决。
倘若某一方由于抚养子女、照顾老年人或是协助对方工作等原因承受了过多的义务,则在离婚的时候有权利向另一方提出补偿要求,而被请求者亦应该做出相应的补偿。
关于具体的补偿方式与标准,双方可通过协商予以确定;
若协商未果,则由法院负责作出最终的裁判。
另外,如果是因为过错原因导致婚姻关系破裂,没有过错的一方可依据法律规定向有错的一方寻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