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婚后某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将购买的不动产登记于其子女名下,此种行为应被视作为单方面的赠与予己方子女,故此款不动产当属夫妻关系中某一方的个人专属资产。
2.在双方父母均有出资金额购置的不动产,并采用产权登记方式将其置于某一方未成年子女的名下时,尽管可以合理推断此举蕴含了各自父母对于子女的赠与心态,然而,若当事各方无从协议明确表达其意思,那么该不动产权属仍可按照各个父母的出资比例分配确定,即我们实现的共有原则。
3.如果婚后存在某一方父母出资购房,且产权被登记到另一方名下的情形,这种情况下,一般会被理解为父母对于夫妻双方的赠与意愿。
为此,除非能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该房屋是由父母单方面赠与给自家孩子的,否则在涉及离婚房产分割事宜时,该房产通常会被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在婚后父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且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的情况下,婚后所购财产应视为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应遵循夫妻公共财产分配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